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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解读

2024-11-26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同时,随着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已发生变化,裁量适用情形与基准也需要根据执法实际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海南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共二十六条内容,对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主要涵盖基本原则、制度要求、制定主体、职责权限、裁量阶次、罚款数额计算方式等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适用规则》。

  二是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并对各层级的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旧版裁量适用规则的处罚阶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减轻阶次罚款数额和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前严格进行考量,避免裁量权滥用。

  四是从区分违法危害程度切入,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和举证责任,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五是在强调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的设定,考量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和裁量具体标准五个方面。此次对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裁量标准的细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类11部法律法规中的64条行政处罚条款,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4方面裁量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

  本次《裁量规则》的修订和对《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综合考量了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多种因素,努力实现合法与合理并重,“过”与“罚”相当,使之更符合实际,更便于执行。今后,省市场监管局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依法对《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进行完善。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jdhy/zxjd/202411/t20241126_3774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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