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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安博凯收购思妍丽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07 作者: 来源:

2019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博凯直接投资基金JC第四有限合伙收购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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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51号

当事人:安博凯直接投资基金JC第四有限合伙

住 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3904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对安博凯直接投资基金JC第四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博凯)收购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妍丽)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安博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安博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安博凯。2017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略)。安博凯专注于北亚地区投资,投资涉及电信/媒体、金融服务、制造业、消费者、零售等行业。2018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思妍丽。2009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股权分散,无最终控制人。思妍丽作为美容连锁企业,主要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2018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12月28日,安博凯和思妍丽、思妍丽原股东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思妍丽23.53%的股权。2019年1月2日,思妍丽完成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安博凯收购思妍丽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安博凯2018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思妍丽2018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9年1月2日,思妍丽完成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安博凯收购思妍丽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安博凯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